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
书写赶考路上的“为民答卷”******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新征程上,党员干部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置顶在心,与群众风雨同舟、心心相映、携手赶考,将铮铮誓言转化为实际行动,将热爱之情融入为民事业,以“我将无我”的情怀不懈拼搏,执笔书写“为民答卷”,在赶考之路上为民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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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群众携手赶考,“笃行不怠”在路上。党员干部要以“笃行不怠”的姿态接续为民奋斗,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和群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携手共赴美好未来,踏平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大风大浪,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韧劲克难制胜,把敬业奉献的态度写在工作岗位上,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融入到实际行动中,以“接地气”的工作方法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点赞,与群众常坐板凳话家常,与群众同坐炕头谈心事,当好传递温暖、雪中送炭的朋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诚恳与关切,强化“时时放不下”的责任感,提升为民服务成效。(杨佳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